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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1:44:13 阅读:950次

郯城县高峰头镇征收土地公告

郯城县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公告

郯征公告〔2019〕5号

 

    为提供G205山深线郯城绕城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郯城县境内,途经郯城街道、马头镇和高峰头镇辖区。起点位于郯城县十里社区东侧,经双兴社区北路线向东接G205线,终点位于G205与郯东路交叉口,全长22.5830公里。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郯城街道办事处小埠社区、十里社区、唐桥社区、港口社区、黄楼社区、郯城街道办事处;马头镇小马头社区、北花园社区、玉带社区、广源社区、高册社区、双兴社区;高峰头镇周岗社区、曹村社区;郯城县水利局。

用途:公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3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5.6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的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郯城街道办事处、马头镇人民政府、高峰头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社区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26日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郯城街道办事处、马头镇人民政府、高峰头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积极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勘测调查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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