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发〔2004〕28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5〕27号)文件规定,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并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地 类 | 年产值 (元/亩)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合计补偿标准(元/亩) |
农用地 | 1900-1780 | 7 | 15 | 41800-39160 |
建设用地 水田 | 1900-1780 | 3.5 | 7.5 | 20900-19580 |
未利用地 | 1900-1780 | 3.5 | 7.5 | 20900-19580 |
根据广政[2016]23号文规定,初步按下表确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元/平方米
类别 | 标准 |
混合结构 | 1000-1200 |
砖木结构 | 700-800 |
简易结构 | 200-300 |
本次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按2200元/亩补偿,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采取货币化(以发放劳力安置补助费的办法)予以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