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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7:03:14 阅读:25447次

长丰县岗集镇2020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公告 征地拆迁公告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2015年12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丰县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4号)。
(三)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水田按每亩935元、旱地按每亩935元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按合肥市政府《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136号令)、《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以及《长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2008]32号)、《长丰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长政【2008】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长政办[2013]13号),本次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本征地告知公布前,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下同)的人员,但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以及享受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予列入,所需资金从长丰县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支付,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5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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