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来宾市兴宾区高安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10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来宾市兴宾区高安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9〕671号),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0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来政公〔2020〕3号),征地机构已对该项目用地进行丈量、登记和复核,我局拟定了《来宾市兴宾区高安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7条规定,现将《来宾市兴宾区高安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兴宾区高安乡高安村民委员会高安村村民小组。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报批名称 | 土地用途 |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征收地类 | 征收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 小计(元) | 备注 |
(元/亩) | |||||||
来宾市兴宾区高安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 | 零售商业用地 | 兴宾区高安乡高安村民委员会高安村村民小组。 | 旱地 | 0.1436 | 46189 | 99491 | 按来政办电〔2019〕10号文补偿 |
合计 | 0.1436 | 46189 | 99491 |
青苗、零星林(果、竹)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按《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来宾市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来政办发〔2017〕2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地上青苗及附着物以征地工作人员丈量登记的数据为准。
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根据村民委和各村队集体的决定,足额支付给土地权利人。
五、建(构)筑物、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建(构)筑物、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发放,足额支付给建(构)筑物、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