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2018年第2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
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2019〕32 号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19年3月14日《关于阜阳市2018年 第2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323号)批准, 阜阳市人民政府在颍泉区中市街道境内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城市 建设。为实施征地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 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 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 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阜阳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 通知》(阜政办〔2014〕39号)、《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国土 资源局关于调整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临时安置补助 费标准的通知》(财建〔2015] 369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 知》(阜政办〔2015] 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特制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8年第2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二、 被征收土地位置
被征收土地位于颍泉区中市街道工业园社区、尚庄社区、王 府营社区、.十里铺社区境内(“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 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属颍泉区中市街道工业园社区、尚庄社区、王府 营社区、十里铺社区农民集体所有。总面积22.9909公顷,其中 农用地17.0774公顷(含耕地15.8742公顷),建设用地5.9135 公顷。
四、 征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15] 24号)规定,确定补偿标准如下:
1. 农用地: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 2030元/亩)的9倍,即18270 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15倍,即 3045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
2. 耕地: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872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100元 /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9820元/亩。
3. 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8年第2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二、 被征收土地位置
被征收土地位于颍泉区中市街道工业园社区、尚庄社区、王 府营社区、.十里铺社区境内(“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 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属颍泉区中市街道工业园社区、尚庄社区、王府 营社区、十里铺社区农民集体所有。总面积22.9909公顷,其中 农用地17.0774公顷(含耕地15.8742公顷),建设用地5.9135 公顷。
四、 征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15] 24号)规定,确定补偿标准如下:
1. 农用地: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 2030元/亩)的9倍,即18270 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15倍,即 3045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
2. 耕地: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872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100元 /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9820元/亩。
3. 建设用地: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5倍,即10150 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 2030元/亩)的7倍,即 1421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4360元/亩。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 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和《阜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的通知》(阜政办〔2014] 3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 付:
1.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 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 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 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2. 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 民公示。
五、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一)安置对象的确定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1. 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
2. 在校大中专学生;
3. 服刑人员;
4. 计划内怀孕胎儿;
5. 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 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
6. 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 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 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 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和《阜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的通知》(阜政办〔2014] 3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 付:
1.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 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 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 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2. 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 民公示。
五、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一)安置对象的确定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1. 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
2. 在校大中专学生;
3. 服刑人员;
4. 计划内怀孕胎儿;
5. 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 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
6. 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 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 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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