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告知书
昆地告[2018]第106号
周庄镇东浜村及有关农户: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约0.7119 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被征收单位(组)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面积合计 (公顷) |
东浜村村民委员会 | 0. 7119 | 0. 7119 | ||
0. 7119 | 0. 7119 |
东至:东浜村村民委员会(园地)
南至:河道
西至:河道
北至:东浜村村民委员会(园地)
三、 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 昆办发[2014] 93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
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安置补助费 (元/人) | ||
农用 地 | 耕地 | 水田 | 24000 | 26000 |
旱地 | 24000 | 26000 | ||
水浇地 | ||||
园地 | ||||
林地 | ||||
牧草地 | ||||
其他农用地 | 24000 | 26000 |
未利用地
(二)根据昆办发[2014] 93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其中青苗补偿费一季按1.80万元/公顷计算。
四、 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省政府第93号令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 置途径为分年龄段社会保障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 批准为准。
五、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 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 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 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 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