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中府征 [2021]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2021年1月14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粤府土审(13)〔2021〕18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古镇镇曹一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0.7858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范围及现状
中山市古镇镇曹一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7858公顷,其他农用地0.7858公顷(含可调整坑塘水面0.7858公顷),位于中山市古镇镇曹一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及现状见附图(如需获取更为详细的地理位置和四至信息,请询公告所示联系人)。
二、征收土地目的:体育设施用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坑塘水面补偿标准按103.8000万元/公顷补偿,共81.5660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已签订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合同执行。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15%安排征地留用地予被征地农民集体,随征地项目一并报批。(征地留用地已兑现,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2014)第1000054号。)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1]12号)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