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677人(其中劳动力人口334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平潭县人民政府<平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批复》(闽岚综实管综〔2012〕113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按照征收农用地(林地除外)面积的7%核定留用地指标,留用地实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四、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若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五、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岚征补公告〔2021〕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发布前进村SC202000037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概况
(一)征收土地范围:位于澳前镇龙南村和前进村(具体位置详见规划选址红线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
单位:公顷
项目名称 | 土地权属 (被征地乡(镇)村) | 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公顷) | ||||||
合计 | 耕地 | 林地 | 园地 | 其他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建设用地 | ||
前进村SC202000037地块 | 澳前镇龙南村 | 1.7617 | 0 | 0 | 0 | 0.4783 | 0 | 1.2834 |
澳前镇前进村 | 0.2292 | 0 | 0.0669 | 0 | 0.0276 | 0 | 0.1347 | |
备注 | 澳前镇龙南村建制镇1.2834公顷、其他草地0.4783公顷未分到户; 澳前镇前进村其他林地0.0669公顷、建制镇0.1347公顷、其他草地0.0276公顷未分到户。 |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相关规定要求,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补偿费4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地补偿费1.8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费0.6万元/亩,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助费0.16万元/亩,建设用地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2020版》(岚政〔2020〕1号)执行。
(二)征收涉及地上附着物的,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2020版》(岚政〔2020〕1号)相应标准给予补偿,其中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给予支付移植费;对不能移植的,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2020版》(岚政〔2020〕1号)相应标准执行。
三、安置途径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执行;涉及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2020版》(岚政〔2020〕1号)执行。
(二)按照征收农用地(林地除外)面积的7%核定留用地指标,留用地实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