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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0 08:53:36 阅读:77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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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博征预公告〔2023〕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博兴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东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南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西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北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锦秋街道南隅社区。
地块2位置范围:东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南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西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北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锦秋街道南隅社区。
地块3位置范围:东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南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西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北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锦秋街道南隅社区。
地块4位置范围:东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南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西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北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锦秋街道南隅社区。
地块5位置范围:东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南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西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北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锦秋街道南隅社区。
地块6位置范围:东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南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西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北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锦秋街道南隅社区。
地块7位置范围:东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南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西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北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锦秋街道南隅社区。
地块8位置范围:东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南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西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北至锦秋街道南隅社区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锦秋街道南隅社区。
地块9位置范围:东至城东街道李家村、堤上村土地;南至城东街道堤上村土地;西至城东街道李家村、堤上村土地;北至城东街道李家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东街道李家村、堤上村。
地块10位置范围:东至城东街道西辛安村土地;南至博兴经济开发管理委员会;西至城东街道西辛安村土地;北至城东街道西辛安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东街道西辛安村。
地块11范围:东至城东街道贤城村土地;南至城东街道贤城村土地;西至城东街道贤城村土地;北至贤城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东街道贤城村。
地块12范围:东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南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西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北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福镇南吴村。
地块13范围:东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南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西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北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福镇南吴村。
地块14范围:东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南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西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北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福镇南吴村。
地块15范围:东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南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西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北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福镇南吴村。
地块16范围:东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南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西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北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福镇南吴村。
地块17范围:东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南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西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北至兴福镇南吴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福镇南吴村。
地块18范围:东至庞家镇张庄村土地;南至庞家镇张庄村土地;西至庞家镇张庄村土地;北至庞家镇张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庞家镇张庄村。
地块19范围:东至庞家镇张庄村土地;南至庞家镇张庄村土地;西至庞家镇张庄村土地;北至庞家镇张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庞家镇张庄村。
地块20范围:东至庞家镇张庄村土地;南至庞家镇张庄村土地;西至庞家镇张庄村土地;北至庞家镇张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庞家镇张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3、12、19拟用于公园绿地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4、5、18拟用于城镇住宅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地块11拟用于物流仓储建设,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2、8、13、15、16、17拟用于商业服务建设,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6、7拟用于医疗卫生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地块9、10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14、20拟用于道路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博兴县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
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博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城东街道、锦秋街道、庞家镇、兴福镇拟于2023年3月6日—2023年3月1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博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3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6万元;I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4.5万元;II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3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8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博兴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23每亩价格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街道)、村(居)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自公告结束前向博兴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博兴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博兴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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