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洪征补安置〔2022〕第 2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 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洪征补安置〔2022〕第 23 号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重岗街道董沟居委会村集体、国有、后董组、后中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 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被征地单位 |
农用地 | 小计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面积合计 (公顷)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重岗街道董沟居委会村集体 | 3.0546 | 0.0800 | 3.1346 | 3.1346 | ||||
重岗街道董沟居委会国有 | 1.3796 | 1.3796 | 1.3796 | |||||
重岗街道董沟居委会后董组 | 1.2148 | 0.7431 | 0.0504 | 2.0083 | 2.0083 | |||
重岗街道董沟居委会后中组 | 2.8647 | 3.1106 | 0.0019 | 5.9772 | 5.9772 | |||
合计 | 8.5137 | 3.9337 | 0.0523 | 12.4997 | 12.4997 |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的建设活动。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 号文件执行):
农 用 地:四类地区执行 60 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 30 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 60 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 42 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 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 万元/公顷。
五、安置方式
本次拟征收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 号)、《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宿政发〔2020〕116 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16 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 10.944 万元/人;16 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本项目拟安置重岗街道董沟居委会被征地农民 153 人。土地征收批准前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要求执行。
被征地单位 | 征收农用地面积 (公顷) |
安置人数(人) | 16 周岁以上社会保障标准 | 16 周岁以下安置补助费标准 |
重岗街道董沟居委会村集体 | 3.1346 | 43 | 10.944 | 2.00 |
重岗街道董沟居委会国有 | 1.3796 | 0 | 10.944 | 2.00 |
重岗街道董沟居委会后董组 | 2.0083 | 28 | 10.944 | 2.00 |
重岗街道董沟居委会后中组 | 5.9772 | 82 | 10.944 | 2.00 |
合计 | 12.4997 | 153 |
六、补偿登记和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复核时间 |
2022 年 07 月 30 日至 2022 年 08 月 28 日 | 泗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阳分局 | 王毅 | 052786220620 | 2022 年 08 月 29 日 |
月 28 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 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泗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张德贵 )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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