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澄征地(顾)安字[2021]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 调查情况,现将编制顾山镇消防中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面积:
单位:(公顷)
征收土地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面积 | 其中耕地 | |||||
顾山镇顾北村 | 顾山镇顾北村4组 | 0.0277 | 0.0277 | 0.0000 | 0.0000 | 0.0000 |
顾山镇顾北村 | 顾山镇顾北村6组 | 0.2942 | 0.2942 | 0.2711 | 0.0000 | 0.0000 |
顾山镇顾北村 | 顾山镇顾北村19组 | 0.1941 | 0.1941 | 0.1643 | 0.0000 | 0.0000 |
合计 | 0.5160 | 0.5160 | 0.4354 | 0.0000 | 0.0000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用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发〔2020〕106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本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所调整,执行时间在市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日期前的,补偿安置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按《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澄政规发[2014]1号)、《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澄政发[2014]110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决定)(澄政发[2020]97号)执行。
六、有关事项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华士管理所顾山管理服务科(地址:江阴市顾山镇府前东街8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二)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向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华士管理所顾山管理服务科(地址:江阴市顾山镇府前东街8号)提出。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
征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顾山镇消防中队新建项目分别于2021年5月27日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澄征地(顾)启字〔2021〕2号),2021年10月18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澄征地(顾)安字〔2021〕2号),现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自2022年4月15日开始按“三调”成果审查征转报件的要求,现发布补充公告内容如下:
1、原发布的顾山镇消防中队新建项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澄征地(顾)启字〔2021〕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澄征地(顾)安字〔2021〕2号)中的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内容未发生改变,按照原公告内容执行,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按照苏政发〔2021〕87号文件内容执行。
2、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涉及的权属、地上附着物等数据与原发布的现状调查数据一致,拟征收顾山镇顾北村4组、6组、19组集体土地0.5160公顷,现状地类由2018年变更数据地类农用地0.5160公顷(含耕地0.4354公顷),变更为三调地类:农用地0.5160公顷(含耕地0.4577公顷),用地总面积保持不变。
3、对本次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由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向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华士管理所顾山管理服务科(地址:江阴市顾山镇府前东街8号)提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澄征地(月)安字[2022]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 调查情况,现将编制月城镇水华路道路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面积:
单位:(公顷)
征收土地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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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其中耕地 | |||||
月城镇下塘村 | 月城镇下塘村村委会 | 1.1814 | 1.1617 | 1.1041 | 0.0000 | 0.0197 |
月城镇黄桥村 | 月城镇黄桥村村委会 | 0.0568 | 0.0000 | 0.0000 | 0.0549 | 0.0019 |
月城镇黄桥村 | 月城镇黄桥村30组 | 0.8633 | 0.5989 | 0.5265 | 0.1893 | 0.0751 |
月城镇黄桥村 | 月城镇黄桥村20、34组 | 0.0428 | 0.0428 | 0.0428 | 0.0000 | 0.0000 |
月城镇黄桥村 | 月城镇黄桥村21、35组 | 0.1900 | 0.1900 | 0.1900 | 0.0000 | 0.0000 |
合计 | 2.3343 | 1.9934 | 1.8634 | 0.2442 | 0.096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国家占地2023赔偿标准,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发〔2020〕106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本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所调整,执行时间在市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日期前的,补偿安置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执行。六、有关事项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地址: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二)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江阴市人民政府提出(联系方式: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地址: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6月3日至202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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