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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5 16:03:16 阅读:564次

国家征收房屋赔偿标准 苏州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土地公告
吴征告〔2023〕55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吴江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  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212批实施方案的批复》 (苏政挂E    〔2023〕086号)批准,同意我区征收平望镇集体土地2.1406公顷,
现将征收土地公告如下:国家征收房屋赔偿标准
 、项目(地块)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
1212批实施方案。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平望镇胜墩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0271公顷,  其中:农用地1.8931公顷(含耕地0公顷),未利用地0.1340公顷; 平望镇胜墩村十三组、胜墩村十四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135公  顷,其中:农用地0.1135公顷(含耕地0公顷)。用途为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务用地,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  《省政府关于苏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 (苏政复〔2020〕96号)和《苏州市
吴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吴政规字〔2020〕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规字〔2014〕3号)和  《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办〔2015〕16号)
的规定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吴江区相
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
吴江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 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 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 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内,到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土地权属证书注销登记

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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