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平南段)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的公告
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平南段)项目建设用地已于2023年10月20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批准,我县已于2023年11月15日收到《自然资源部关于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贵港片区)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625号),该文同意桂平市、平南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43.4771公顷(其中耕地65.3163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28.6646公顷)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9.9837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307.3916公顷(其中耕地37.3708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3.5631公顷)、未利用地17.733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3.3618公顷。其中:涉及平南县的集体土地47.3269公顷(合709.9035亩)和国有土地73.9585公顷(合1109.377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批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平南段)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和使用土地的情况
(一)征收和使用土地的位置
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平南段)项目建设用地呈网状分布,用地范围涉及平南县安怀镇安怀村、高荔村、新益村,丹竹镇长岐塘村、丹竹村、廊廖村、梅令村,官成镇畅岩村、官成社区、官东村、官南村、横岭村、岭西村、双马村、旺石村、新建村、新新村、章逻村,平南街道六壬村、平田村、西村村、遥望村,思界乡官塘冲村、官塘村、南荫村、思界村、新旺村,思旺镇崇秀村、花玲村、金匏村、六桂村、木极村、三江村、上邓村、双上村、旺岭村、新政村、镇北村、镇东村、镇南村、镇西村。
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二)被征收和使用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面积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 积 (公顷) |
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水田 | 16.4885 | 68.8800~76.0185 |
旱地 | 3.9281 | 68.8800~76.0185 |
果园 | 11.9310 | 68.8800~76.0185 |
茶园 | 0.0792 | 68.8800~76.0185 |
乔木林地 | 9.2173 | 68.8800~76.0185 |
竹林地 | 2.9952 | 68.8800~76.0185 |
灌木林地 | 0.5471 | 68.8800~76.0185 |
其他林地 | 0.2471 | 68.8800~76.0185 |
其他草地 | 0.5816 | 68.8800~76.0185 |
农村道路 | 7.8401 | 68.8800~76.0185 |
水库水面 | 0.0026 | 68.8800~76.0185 |
坑塘水面 | 1.2582 | 68.8800~76.0185 |
沟渠 | 45.8801 | 68.8800~76.0185 |
设施农用地 | 0.075 | 68.8800~76.0185 |
田坎 | 0.3652 | 68.8800~76.0185 |
城镇住宅用地 | 0.2062 | 68.8800~76.0185 |
农村宅基地 | 2.0942 | 68.8800~76.0185 |
公路用地 | 0.3763 | 68.8800~76.0185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0.6516 | 68.8800~76.0185 |
水工建筑用地 | 0.0591 | 68.8800~76.0185 |
河流水面 | 16.458 | 27.5520~30.4074 |
裸土地 | 0.0037 | 27.5520~30.4074 |
合计 | 121.2854 |
凡在被征收和使用的土地上的农作物已到收获期的,由物主自行收获,不作补偿;未到收获期的,根据核定种植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和使用的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规〔2019〕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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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和使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和使用的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和使用的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七、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和使用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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