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普府公〔2023〕36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1)〔2023〕29号,批准时间:2023年9月20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普侨镇新兴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989公顷(折2.98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青苗补偿费标准价目表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2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普侨镇供电所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普侨镇新兴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普侨镇新兴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0.1989公顷,地类为耕地0.0646公顷、园地0.1343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31.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46.8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每公顷1.5~19.5万元进行补偿。
征地补偿总额为18.23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六、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普侨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九、本公告期限为2023年10月17日至2023年10月31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3〕29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公告
普府公〔2023〕37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1)〔2023〕32号,批准时间:2023年9月27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大坝镇葫芦地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7077公顷(折85.6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青苗补偿费标准价目表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22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大坝镇葫芦地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大坝镇葫芦地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5.7077公顷,地类为耕地1.8271公顷、园地1.8171公顷、林地1.6754公顷、草地0.29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81公顷、未利用地0.0028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二)征收未利用地补偿参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每公顷3.75~19.5万元进行补偿,未利用地无需补偿。
征地补偿总额为675.7088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六、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大坝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九、本公告期限为2023年10月17日至2023年10月31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3〕32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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