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昆征补〔2023〕第9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昆征补〔2023〕第9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 定,依据昆征预告〔2023〕第25号、 昆征预告〔2023〕第26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
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千灯镇西横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
社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
下:
拟征收千灯镇西横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所有土地
0.5773公顷(8.6595亩)。其中,农用地0.5773公顷(8.6595
亩),含耕地0.5731公顷(8.5965亩) 。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 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项目建设,符合法
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 知》(昆政发〔2020〕56号)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
告单》(昆政办抄〔2020〕6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昆山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昆
办发〔2014〕93号) 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 《昆山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昆办发
〔2014〕93号) 以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 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项目建设,符合法
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 知》(昆政发〔2020〕56号)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
告单》(昆政办抄〔2020〕6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昆山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昆
办发〔2014〕93号) 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 《昆山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昆办发
〔2014〕93号) 以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
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 和村、 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
示期为 30 日,自 2023 年 4 月 4 日至 2023 年 5 月 3 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 日起 30 日内(截止 2023 年 5 月 3 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 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 地址为: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千灯分局。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 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 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 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昆山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
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123年4月4日至2123年5月3日,持不动
区) 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 和村、 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
示期为 30 日,自 2023 年 4 月 4 日至 2023 年 5 月 3 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 日起 30 日内(截止 2023 年 5 月 3 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 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 地址为: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千灯分局。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 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 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 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昆山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
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123年4月4日至2123年5月3日,持不动
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千灯分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
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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