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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08 10:40:41 阅读:185次

国家占用农民土地怎么补偿 仓储用地征收征用宅基地集体土地赔偿款

惠民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惠征补公告〔2023〕76号
 
根据惠民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我县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胡集镇成官联村(原八沟张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惠民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胡集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胡集镇成官联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3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惠民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59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胡集镇成官联村(原八沟张)土地,位于新武大道以东,东深线以北,总面积4.4562公顷,其中农用地4.4554公顷(耕地0.8438公顷、其他草地1.7576公顷、乔木林地0.9453公顷、农村道路0.8059公顷、坑塘水面0.1028公顷)、建设用地0.0008公顷(农村宅基地0.0008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国家占用农民土地怎么补偿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惠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1.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8号)的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在本次踏勘前已清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四、安置意见
经与成官联村(原八沟张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成官联村(原八沟张村)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000元/亩标准由惠民县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100.2645万元。由胡集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成官联村(原八沟张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村代表会议,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惠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惠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胡集镇成官联村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惠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惠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惠民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惠征补公告〔2023〕77号
 
根据惠民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我县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何坊街道前苏联村(原五里周村、常家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惠民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何坊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何坊街道前苏联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4拟用于物流园项目建设,用途为仓储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惠民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59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何坊街道前苏联村(原五里周村、常家村)土地,位于大济路以北,二干渠以东,总面积0.1513公顷,涉及农用地0.1513公顷(耕地0.1483公顷、果园0.0030公顷)。其中:
原五里周村土地0.1509公顷,涉及农用地0.1509公顷(耕地0.1479公顷、果园0.0030公顷)。
原常家村土地0.0004公顷,涉及农用地0.0004公顷(耕地0.0004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国家占用农民土地怎么补偿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惠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7.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8号)的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在本次踏勘前已清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四、安置意见
经与前苏联村(原五里周村、常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前苏联村(原五里周村、常家村)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000元/亩标准由惠民县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3.4043万元(原五里周村3.3953万元、原常家村0.009万元)。由何坊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前苏联村(原五里周村、常家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村代表会议,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惠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惠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何坊街道前苏联村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惠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惠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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