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1-12-23 15:47:15 阅读:2079次

2019石家庄市元氏县拆迁补偿标准 石家庄2019元氏县拆迁补偿案例

  原告石兰州,男,196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元氏县。

  委托代理人齐凤,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行政机关)元氏县人民政府,地址元氏县常山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许尽晖,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清杰,元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兵,元氏县槐阳镇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复议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邓沛然,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志,石家庄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不服被告元氏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元氏县政府”)作出的《关于石兰州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和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的石政行复[2016]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了(2016)冀01行初201号行政判决。

  原告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冀行终451号行政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石兰州及其委托代理人齐凤,被告元氏县政府委托代理人陈兵、刘清杰,被告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洪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元氏县政府于2016年7月7日作出《关于石兰州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告知石兰州就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政府不存在,应向槐阳镇人民政府咨询申请。

  原告石兰州不服,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市政府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石政行复[2016]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了元氏县政府作出的《关于石兰州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

  原告诉称,原告是元氏县居民,在此拥有合法房屋和土地,原告向元氏县政府要求书面公开“水榭花都项目范围内实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明细”,于2016年7月8日收到元氏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公开事项的答复》,称元氏县政府处不存在原告申请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包括元氏县政府在内的政府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水榭花都项目所在地块的征收行为是存在的,对村民的补偿行为也是存在的,因此原告申请的信息必然存在,元氏县政府作为法定的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机关,理应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并及时予以公开,元氏县政府的《公开事项的答复》明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原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于2016年10月1日收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石政行复[2016]87号),其中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错误的维持了元氏县政府作出的答复。

  综上,原告请求1、撤销《关于石兰州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2、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石政行复[2016]87号);3、责令元氏县政府立即依法书面公开申请信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石兰州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向元氏县政府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2、《关于石兰州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3、行政复议申请书;4、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元氏县政府辩称,2016年6月22日,我机关收到原告邮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立即对该政府信息进行查找。

  经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槐阳镇人民政府在向被征地户发放各种费用时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7月7日向原告作出了“请向槐阳镇人民政府咨询申请”的答复,答复中告知了原告槐阳镇人民政府的详细联系方式,并已于2016年7月8日将答复书送达原告。

  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元氏县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关于石兰州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3、槐阳镇政府于2016年10月31日出具的证明。

  被告市政府辩称,原告对元氏县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16年8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6年8月5日立案,于2016年8月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

  元氏县政府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机关递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2016年9月26日,被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维持决定,并于2016年9月28日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综上,被告作出的石政行复[2016]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市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决定书(石政行复[2016]87号);2、行政复议申请书;3、提出答复通知书;4、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5、送达回证。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元氏县政府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合法性不认可。

  对被告市政府提供的证据1、3、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

  对证据2、5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2日,原告石兰州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元氏县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水榭花都项目范围内实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明细。

  被告元氏县政府收到申请后于2016年7月7日作出《关于石兰州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告知原告石兰州向槐阳镇人民政府咨询申请其申请公开的信息。

  原告石兰州不服该答复,于2016年8月1日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原告元氏县政府作出的答复。

  被告市政府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被告元氏县政府作出的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公开的内容进行了答复,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维持了被告元氏县政府作出的《关于石兰州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

  另查明,在本案第一次开庭前,被告元氏县政府提交了槐阳镇政府的证明及占地补偿明细表,证明其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由槐阳镇政府制作和保存,在第一次开庭时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在本次开庭时对上述证据又进行了说明和质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 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被告元氏县政府在收到原告石兰州申请公开水榭花都项目范围内实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明细等信息的申请后,经查询,本单位不存在该信息,经了解确认该信息是由槐阳镇人民政府制作并保存的,遂作出《关于石兰州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告知原告石兰州就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向该信息的制作保存机关槐阳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而且,槐阳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31日出具证明,证明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由其制作并保存,原告应当向槐阳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

  被告市政府收到原告石兰州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递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石政行复[2016]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元氏县政府作出的《关于石兰州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并无不当。

  原告请求撤销上述《答复》及《复议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石兰州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石兰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和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3×××59,开户银行:建设石家庄中华南大街支行)。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徐进富

  审判员李文华

  审判员张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亚珊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