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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5:55:20 阅读:3376次

2019福州市闽侯县拆迁补偿标准 福州2019闽侯县拆迁补偿案例

  原告:陈玉英,女,194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盛、郑庆寨,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福州大学城共享区。

  法定代表人:陈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文、陈丽萍,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闽侯县建顺房屋征收工程处,住所地闽侯县甘蔗镇交通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吴锦云。

  第三人:陈秋平,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继林,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陈玉英与被告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闽侯县建顺房屋征收工程处,第三人陈秋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陈玉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闽侯县建顺房屋征收工程处向陈玉英支付拆迁房补偿价15395.25元、搬迁费161.50元、奖金538.25元、过渡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45234元(过渡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从2010年1月暂计至2017年12月,要求实际计算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其中,从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按每月269.25元计算,2012年1月开始按每月538.50元计算),暂合计为61349元;2、判决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闽侯县建顺房屋征收工程处和陈玉英单独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3、本案诉讼费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闽侯县建顺房屋征收工程处承担。

  事实与理由:位于闽侯县水渠,砖混结构,共三层),建设用地以陈俊灼(陈玉英父亲)名义申请、审批,于2004年动工建设,2006年建成。

  因上街大学城建设需要,该房屋被征收,于2010年1月搬迁完毕,并于2010年6月22日与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闽侯县建顺房屋拆迁工程处签订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被拆迁人方列为陈俊灼、并由被告陈秋平代签字,但根本没有陈玉英及陈德松出具的委托书,并且也没有代谁签字的具体姓名,完全不合法),约定:在美岐一号安置45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五套,总建筑面积约225平方米;拆迁房补偿价61581元、搬迁费646元、奖金2153元、过渡费每月1077元等。

  因共有纠纷一案,陈玉英、陈德松向闽侯县人民法院起诉陈秋平等,闽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21民初942号判决,判决陈玉英、陈德松各享有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闽侯县建顺房屋拆迁工程处于2010年6月22日与陈秋平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关于被拆迁人陈俊灼名下安置权益四分之一的份额,陈秋平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民终517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述生效判决,陈玉英享有拆迁房补偿价15395.25元、搬迁费161.50元、奖金538.25元、过渡费46491.50元(暂计至2017年12月)的合法权益。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至今,拆迁安置房尚未交付(拆迁安置房可以实际交付时陈玉英另行主张交付该拆迁安置房),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闽侯县建顺房屋拆迁工程处也未向陈玉英支付属陈玉英享有的拆迁房补偿价、搬迁费、奖金、过渡费等,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闽侯县建顺房屋拆迁工程处推脱说部分款项已由陈秋平代领,但陈玉英根本没有委托陈秋平代领款项,陈秋平也没有向陈玉英支付任何款项。

  另外,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标注陈秋平代签,但根本没有陈玉英及陈德松出具的委托书,并且也没有代谁签字的具体姓名,完全不合法,陈玉英要求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闽侯县建顺房屋拆迁工程处和陈玉英单独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切实保障陈玉英享有的合法安置权益。

  为此,为维护陈玉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准诉请为盼。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玉英起诉的本案被告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系于2012年3月21日经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于2015年9月15日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启用印章的,而与陈玉英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已于2012年3月21日更名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基建管理中心”。

  故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陈玉英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玉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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