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1-12-23 16:14:42 阅读:1057次

葫芦岛拆迁-葫芦岛市拆迁补偿标准,葫芦岛市拆迁案例《收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荣田,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代理人毛焕斌,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民,该区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恩华,该区政府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科员。

  委托代理人于力,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荣田因与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港区政府)拆迁违法及行政补偿一案,不服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4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荣田及其委托人毛焕斌,被上诉人龙港区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恩华、于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杨荣田在葫芦岛市××区××街道西山社区柳条沟自有超过临时期限的房屋和无照房屋共计458平方米。

  2014年4月9日龙港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杨荣田下达《强制拆除通知书》,要求杨荣田在2014年4月12日前自行清理上述房屋及其构筑物、附属物。

  杨荣田于2015年4月29日自行拆除房屋,后杨荣田、龙港区政府于2015年5月4日达成协议,杨荣田领取了龙港区政府给付的每平方米200元自拆补助费共计91,600.00元。

  另查明,龙港区政府曾于2013年5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因当地群众意见较大,而没有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原审法院认为,杨荣田所诉的龙港区政府拆迁违法并赔偿请求,经审查,没有证据证明龙港区政府强制拆除杨荣田房屋,现有证据证明在龙港区政府要求杨荣田拆除房屋等地上物之后,杨荣田自行拆除,并领取了自拆补助费,故杨荣田所诉龙港区政府拆迁之事实并不存在;至于其诉求的合理补偿,因为龙港区政府没有实施房屋征收,而是经工作后,杨荣田同意自行拆除无照房屋等地上物,并领取了自拆补助费,不存在杨荣田所诉的补偿事宜。

  故杨荣田诉讼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荣田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荣田负担。

  杨荣田上诉称:1985年在龙港区××村自建76平方米平房,1999年经城建局办理临时房照后在闲置土地上建513平方米民房并开荒种植葡萄400余棵,其他果树110棵。

  2014年政府动迁办人员强行将杨荣田居住的房屋用大型钩机强行拆除,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本应按照葫芦岛市政府75号的拆迁补偿标准对其所居住的临时房照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补偿。

  杨荣田并不是自愿与龙港区政府达成协议。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对被拆迁的房屋、附着物按政策补偿,由龙港区政府承担诉讼费用。

  龙港区政府答辩称:1、涉案地块没有纳入征收范围,杨荣田自行拆除的房屋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本不应给予任何补偿。

  但是,政府根据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实际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补助,且已经实际领取了补助费。

  2、政府没有对果树等实施过清除行为。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杨荣田的起诉请求是龙港区政府的违法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对其损失按政府75号令合理补偿。

  在原审法院的审前会议上进一步明确,杨荣田起诉请求的违法行为是指龙港区政府的拆除行为。

  杨荣田提供的证据是临时建设执照,用以证明临时房屋面积78平方米,但该临时建设执照的颁发时间是1998年2月3日,且在备注栏的应遵守事项中明确,过期前如果需要继续占用,请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否则过期无效。

  从杨荣田提供的现有证据看,再无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龙港区政府提供了杨荣田签字确认的《棚户区房屋拆除费用补助表》,该表明确了房屋面积是458平方米,补助费用是91,600.00元,且杨荣田在原审庭审中自认涉案房屋是其自行拆除。

  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一、二审庭审情况看,龙港区政府也并未对房屋以外的果树等实施清除行为。

  故,杨荣田所诉龙港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关于杨荣田在诉求中要求按75号令合理补偿的问题,因从现有证据看,涉案地块没有纳入征收范围,其提出按75号令予以补偿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据此驳回杨荣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杨荣田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荣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