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付国,男,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
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胡成君,主任。
原告刘付国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立国独任审判,因双方当事人申请,于2018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付国、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成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付国诉称:2013年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修建村文化广场时,占用了刘付国购买王新民的66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和80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当时合同约定给刘付国1.81垧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以抵偿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所占用的房屋和土地使用面积。
但现在该1.81垧土地已经用于栽树,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因此刘付国要求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补偿其房屋拆迁和占用宅基地面积款152430元。
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给付房屋拆迁款人民币15243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修建村文化广场时,占用了刘付国购买王新民的66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和80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面积。
后刘付国与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达成《协议书》,合同约定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给刘付国1.81公顷山地用于种植农作物,以抵偿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所占用房屋和土地的价款。
现该1.81公顷山地已经用于退耕还林,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刘付国诉至法院,要求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补偿其房屋拆迁款15243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土地登记申请书、卖房契、协议书、当事人陈述。
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因修村文化广场,占用了刘付国的房屋、宅基地,现刘付国要求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补偿其房屋拆迁款15243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同意刘付国的诉讼请求,同意给付房屋拆迁款人民币152430元,本院对刘付国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付国房屋拆迁及占用宅基地面积补偿款1524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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