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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6:22:25 阅读:354次

滁州拆迁-滁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滁州市拆迁案例

  起诉人吴永成,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起诉人张万芝,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2018年7月18日,本院收到吴永成、张万芝的行政诉状,其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滁州市××琊区××号东头80平方米的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归吴永成、张万芝所有,并与吴永成、张万芝补签《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提供相应的安置房。

  事实和理由:2009年,原私立青华中学校长汪柳用位于滁州市××琊区××号东头80平方米房屋抵债给吴永成、张万芝,并签订转让合同,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吴永成、张万芝居住至今,并于2012年在滁州市××东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吴永成、张万芝是涉案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2018年初,吴永成、张万芝获知涉案房屋已被琅琊区人民政府征收并准备强制拆除,但至今尚未与吴永成、张万芝签订《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而仅与汪柳商讨拆迁安置事宜。

  汪柳不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琅琊区人民政府与汪柳达成的安置补偿协议不能代表吴永成、张万芝的意思表示。

  琅琊区人民政府为商业开发的目的,在未与吴永成、张万芝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征收其房屋违反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如果琅琊区人民政府不与吴永成、张万芝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拆除上述房屋,将导致吴永成、张万芝流离失所等严重后果。

  与吴永成、张万芝房屋一墙之隔的其他人已获得安置房补偿。

  本院认为,吴永成、张万芝提起起诉,要求依法判决滁州市××琊区××号东头80平方米的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归吴永成、张万芝所有,并与吴永成、张万芝补签《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提供相应的安置房。

  从吴永成、张万芝的诉讼请求来看,一是要求享受拆迁安置权益;二是要求补签安置协议,提供安置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般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针对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

  而本案从吴永成、张万芝的诉讼请求内容分析,其并未针对琅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

  因此,吴永成、张万芝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十)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吴永成、张万芝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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