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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4:26:51 阅读:208次

房子遭到暴力拆迁,室内物品损失能否主张赔偿?

实际的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暴力拆迁并不少见,很多地方为了完成某项工程在没有和被拆迁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实施了强拆,激化了双方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曾经接到这样一个咨询:师先生家住河北某市,由于当地正在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有一些房子需要拆除,正好师先生的房子在这这次拆迁范围之内。我们了解到师先生的房子只住了10年,经过评估拆迁方给师先生的补偿价格特别低,拆迁后连最基本生活都保障不了,于是师先生拒绝搬迁,要和拆迁方斗争到底,拿到自己应得的补偿。然而怎么也没有想到拆迁方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该房子实施了强拆,室内物品没有搬走,损失巨大。

 

室内物品损失要赔偿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若政府拆除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致使被拆迁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则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被拆迁人主张的屋内日常生活必需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政府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的,应对被拆迁人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予以认定。

 

遭遇暴力拆迁,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注意的是,遭遇暴力拆迁,老百姓既可以向拆迁单位的上级部门举报,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要采取用暴力手段去维权,以防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制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入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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