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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4:31:44 阅读:354次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其应遵循哪些原则?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原来的土地承包户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经向发包方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将其部分或者全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受让土地的农户享有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原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自行终止,土地承包关系变更为受让土地的承包户与发包方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据此规定,承包人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就依法取得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有权依法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3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其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以及需要依法决定是否转让其承包经营权。决定转让的,双方也要基于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来进行转让,而不能是出于其他人的强迫。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一是国有;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的只能是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非所有权。因此承包人只能就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流转,而不能对土地的所有权进行买卖。而且经营权进行流转后,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按照我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十分明确,不论是耕地承包,还是草地、林地的承包,在依法确定了承包期限后,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受让人所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期限都只能是原承包合同所确定期限的剩余期限。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可以由新的承包人依照《物权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继续承包,而不能直接在流转合同中突破原来承包合同所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也就是说,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因而作为受让方的新承包经营者必须以农业生产经营用途来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就需要他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否则,即使通过转让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无法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正目的。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一点是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中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受让人的一种保护性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相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优先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人,其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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