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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4:30:09 阅读:686次

村民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村民小组支付或者分配征地补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之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种。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如果要求统一安置时,应当由安置的单位统一安置支配;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则该费用可以支付给需要安置的人员。而土地补偿费则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征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都是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实践中,很多时候农民的承包地被国家征收,征收补偿费已经发到村民小组,但村民小组却迟迟不向村民支付或者分配,村民无奈之下往往寄希望通过诉讼程序得到解决。村民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3条、第2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依据该司法解释第22条之规定,承包地依法被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者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所以,承包户直接起诉要求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村民的要求。

  (2)依据该司法解释第23条之规定,承包地依法被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如果承包方被统一安置了仍起诉要求支付安置补助费,这时法院就不会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放弃了统一安置,则需要安置的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要求支付安置补助费,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3)依据该司法解释第24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一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村民小组虽然已经收到了土地补偿费,但在没有经过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之前,村民直接起诉要求进行分配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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