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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4:34:22 阅读:240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应当怎样进行分配?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用于发展再生产的款项,在用来发展再生产的同时,按照一定比例将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给村民个人,也是国家有关部门所认同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三项之规定,包括从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在内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一种,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配土地补偿费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按照这一要求,实践中村民会议的形式大致有下列三种:一是全体或者大部分村民参加的大会;二是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参加表决的会议;三是村民委员会拟定好了分配方案后按户征求意见式的大会。只要经过上述三种方式之一的村民会议的法定人数通过,在法律上就是被认可的。因此,分配征地的土地补偿费,须按照上述法定的程序召开村民大会,由村民大会讨论并通过分配方案,然后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需要注意的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不得侵犯个别村民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虽然符合法定程序,但如果决定结果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侵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权利,这种决议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而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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