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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5:10:08 阅读:878次

酒泉拆迁-酒泉市拆迁补偿标准,酒泉市拆迁案例《收藏》

  原告:吴新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卫靖,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州区西北街道同德巷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国玉,该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霞,肃州区棚改办工作人员。

  原告吴新友与被告肃州区西北街道同德巷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新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及签约奖金20084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原告的房子被被告进行征收而拆除,原告找到棚改办核实情况后得知自己的房屋补偿款已经发放给一个叫吴元元的人了。

  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向棚改办的负责人说明了该产权的来源,该房子位于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11号13栋,该房屋的产权人是吴志高,后经市法院判决该房屋由其次子吴兴周继承,吴兴周又将该房屋赠与吴兴友,并在1994年12月13日办理了土地登记申请,至今该房屋一直由吴新友所有。

  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及签约奖金200842元,但被告以该款项被他人领走为由拒绝给原告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房屋属于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详见酒肃政公发[2017]42号文件》涉及的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本案被告肃州区西北街道同德巷社区居民委员会系涉案棚户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原告状告被告要求支付房屋补偿款及签约奖金,属于诉讼性质及主体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新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6(已减半收取)元,退付原告吴新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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