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1-12-23 15:30:25 阅读:1874次

枝江拆迁-枝江市拆迁补偿标准,枝江市拆迁案例《收藏》

  原告:左廷年,男,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左友翠(左廷年之女),女,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左友红(左廷年之女),女,汉族,住枝江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左友兰(左廷年之女),女,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赵忠云(左友兰之夫),男,汉族,住枝江市。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琴,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

  原告左廷年、左友翠、左友红与被告左友兰、赵忠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左廷年、左友翠、左友红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被告左友兰、赵忠云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廷年、左友翠、左友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将其领取的位于枝江市马××店街办园林新村××(××马××店街办××)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向原告左廷年返还442178元,向原告左友翠返还88435元,向原告左友红返还88435元(补偿协议中第一项626933元和第六项80552元进行分割,再按照杨祖梅份额继承相应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左廷年系原告左友翠、左友红、被告左友兰的父亲,被告左友兰与赵忠云系夫妻,原告左廷年与其妻子杨祖梅于1988年在枝江市马××店街办园林新村××(××马××店街办××)建有房屋一栋。

  1997年杨祖梅因病去世,房屋没有进行继承分割。

  2017年该房屋被征收,获得拆迁补偿款999998元,该笔补偿款应属于三原告与被告左友兰共同所有,之后被两被告独自领取。

  三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分割补偿款均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左友兰、赵忠云辩称,本案中诉争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相符,即房屋的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不是归属于一方。

  诉争房屋虽然登记在原告左廷年名下,但是由两被告出资兴建。

  由于被告左友兰与原告左廷年系父女关系,从而造成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相符。

  农村出资兴建房屋是继受取得房屋的重要方式,被告主张诉争房屋不能作为共有物进行分割,该房屋的事实所有权人应当为两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左友翠、左友红与被告左友兰均系原告左廷年和杨祖梅(已去世)的女儿。

  1986年,被告左友兰与被告赵忠云登记结婚并共同居住在被告左友兰父母家中。

  1988年,因房屋年久失修,原告左廷年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要求翻建其与妻子杨祖梅共同所有的位于枝江市××组、面积为92平方米的老房屋。

  房屋改建过程中,被告赵忠云向枝江县。

  之后,原告左友翠、左友红先后出嫁,左廷年、杨祖梅和左友兰、赵忠云在改建的房屋共同生活。

  改建后的房屋于1993年取得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证号为931112367,建筑占地179平方米),登记在原告左廷年名下。

  后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为01××43,登记面积202.03㎡,登记所有人为左廷年。

  1997年11月14日,左廷年的妻子杨祖梅因病去世,杨祖梅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

  2007年,两被告再次对该房屋进行改建装修。

  2017年,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因文明城市创建道路扩宽项目对登记左廷年名下的房屋进行征收。

  2017年12月29日,枝江市马家店街办(甲方)与被告左友兰、赵忠云(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乙方房屋坐落于滕家河村××组,占地面积559.34平方米(土地使用证证号:931112367。

  ),其中有证正屋建筑面积261.67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01×××43,正屋总楼层数3。

  按系数折算可置换面积为257.39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装潢、附属用房及其它设施按相关政策给予货币化补偿,补偿明细如下:1.房屋及其附属屋补偿费626933元(还建面积257.39㎡按2000元/㎡标准补偿共计514780元);2.房屋装潢补偿费271673元;3.房屋搬家费2000元;。

  ;5.预发拆迁过渡安置费12月18840元;6.其它补偿80552元。

  乙方应得的各种补偿费总计999998元。

  ”当日,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向被告左友兰、赵忠云发放征收补偿费999998元。

  拆迁补偿费用明细载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补偿明细第一项房屋及其附属屋补偿费626933元中包含有证房屋面积补偿费为514780元、无证房屋面积(即附属屋)补偿费为109183元和土地剩余补偿费2970元,第六项其他补偿中包含拆迁误工工资及货物损失35000元和营业损失45552元,登记在左廷年名下的房屋被拆迁前未用于商业经营。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征收房屋附属屋的一半即50%由两被告改建扩建。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要求对第五项预发拆迁过渡安置费18840元进行分割。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放登记表》、《户口注销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资金拨款申请书》、《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购买红砖及预制件发票三张、本院调取的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拆迁补偿明细四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本案诉争房屋登记在原告左廷年名下,1988年对诉争房屋进行翻新改建时,被告左友兰、赵忠云出资购买红砖和预制件等建筑材料,2007年被告左友兰、赵忠云出资对诉争房屋进行改建、装修。

  故诉争房屋为原告左廷年、妻子杨祖梅、被告左友兰、赵忠云四人的共有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原告左友翠、左友红称1988年对诉争房屋进行翻建时出资,并且称赵忠云购买的红砖及预制件系左廷年出资,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的上述诉称,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左友兰、赵忠云称1988年翻建的房屋由二被告单独出资,因该房屋系拆旧屋建新屋,且新屋登记在原告左廷年名下,故对被告的此项辩解,本院也不予采信。

  二、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1、房屋及其附属屋补偿费626933元。

  本案诉争房屋及其附属屋补偿费包含有证面积补偿费514780元、房屋无证面积(即附属屋)补偿费109183元和土地剩余补偿费2970元。

  登记在原告左廷年名下的房屋面积为202.03㎡,按2000元/㎡计算为404060元,该笔补偿款为原告左廷年及其妻子杨祖梅、被告左友兰、赵忠云共有。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本案诉争房屋附属屋的50%由两被告扩建,即无证房屋面积(附属屋)补偿费54591.5元(109183元×50%)由两被告所有,余下的50%即54591.5元由原告左廷年及其妻子杨祖梅、被告左友兰、赵忠云共有。

  土地剩余补偿费2970元应为原告左廷年及其妻子杨祖梅、被告左友兰、赵忠云共有。

  故属于原告左廷年及其妻子杨祖梅、被告左友兰、赵忠云四人共有财产被征收部分的价值为:404060元+54591.5元+2970元=461621.5元,每人应分得的份额为115405.38元。

  原告左廷年之妻杨祖梅于1997年11月14日因病去世,其生前未留下遗嘱,杨祖梅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按份继承,即原告左廷年、左友翠、左友红、被告左友兰每人继承28851.35元。

  综上,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第一项房屋及其附属屋补偿费626933元,原告左廷年应分得144256.73元(115405.38元+28851.35元)、原告左友翠、左友红各分得28851.35元。

  2、其它补偿80552元。

  根据补偿明细,其他补偿中包含拆迁误工工资及货物损失35000元和营业损失45552元。

  由于本案被拆迁房屋并非商业性经营用房,该笔补偿款也就不是对经营货物及营业损失的补偿,应由房屋被征收时的共有人进行分割,即由原告左廷年、被告左友兰、赵忠云按照按份享有,原告左廷年享有的份额为26850.67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故对于原告左廷年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要求对补偿明细中第五项预发拆迁过渡安置费18840元进行分割的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左友兰、赵忠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左廷年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171107.4元,向原告左友翠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28851.35元,向原告左友红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元28851.35;

  二、驳回原告左廷年、左友翠、左友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5元,由原告左廷年、左友翠、左友红负担3175元,由被告左友兰、赵忠云负担1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