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2-07-10 21:32:19 阅读:0次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主要特点

  (一)行政支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都有不同变化,而调解仲裁工作本身也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指导和扶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行政支持做了一系列规定:

  1.对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2.对仲裁委员会设立的指导和支持 该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应当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直接参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人士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

  4.提供经费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费,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注重调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仲裁庭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必须先进行调解,这不仅是仲裁庭的权利,也是仲裁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解决纠纷方式(渠道)的多样性

  该法规定,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四)一方申请启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均可以因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启动。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并非一裁终局,当事人尚可提起诉讼以求救助。二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当事人大多为农户,对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了解,如果硬性要求有仲裁协议才能受理,那么大量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就会涌入法院,不利于案件的合理分流,不能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作用。

  (五)实行一裁二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作出后并不立即产生终局的效力,当事人仍有诉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都有相关规定。二、纠纷的调解

  (一)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解决争执的过程。具体讲就是指争执的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给他们信任的中立第三人,在第三人的主持下,依据一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在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平等协商地解决争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它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和仲裁、诉讼一样,调解也可以使争议得到解决。当事人通过互让互谅达成和解。

  2.它是当事人自愿采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人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3.它是一种协助程序 能否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不取决于第三人,而必须取决于当事人自身,只有他们才是和解协议的最终磋商者和决定者。

  4.它是一种非法律化程序 调解员是当事人之间的说和者,不必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对于仲裁员和法官保有合法的期望,而对于调解员抱有合理的期望。

  (二)调解的作用和意义

  如果发生纠纷,就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往往是当事人赢了官司丢了感情,因此,调解作为一种既可缓解和改善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又可避免“一年官司十年丑”的对立情形的争议解决方式,而被政府和民间广泛采用和接受。

  当前,调解已成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在稳定和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调解解决争议的优越性。

  (1)调解可以快捷的解决争议。调解可以不必遵循刻板的规则和模式,而是授权调解员以灵活的方式为他们分清事实和责任,调解的随意性有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

  (2)调解员的专业技术增加了解决争议的可能性。双方当事人都认定的调解员通常是在某一行业具有专门知识或实际经验的人,在农村有可能是德高望重、有一定说服力的人或长辈。

  (3)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从法律上讲,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就是他们之间的契约关系。(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4)调解可以与仲裁结合起来,节省解决争议的程序。(此内容在后面有关章节将重点阐述)

  (5)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对当事人无任何的强迫。无论调解成功与否,都不会损及当事人以往的友好关系。

  (四)调解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也就是说,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

  乡镇经管中心,负责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司法所和司法助理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三、纠纷的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亦称“公断”,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对民事、经济、劳动等争议作出裁决。从《仲裁法》规定的角度来说,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做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二)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活动是一项法律活动,从法律上讲仲裁具有如下特征:

  1.独立性 仲裁庭独立办案,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影响,独立性是保障公正裁决的前提条件。

  2.专业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专项仲裁,具有专业特点,设计专门领域和专门问题。因此要熟悉处理这类纠纷的经验,保证公平处理纠纷,同案同判。

  3.准司法性 当事人必须依法进行仲裁,服从仲裁庭指挥,仲裁庭应依法进行仲裁;仲裁书已经生效便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应该对仲裁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行裁定予以支持和保障。

  (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与民商事仲裁的主要区别

  1.仲裁机构设置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是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设立,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

  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实际中,我国民商事仲裁机构也都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设立。

  2.案件管辖权不同 农村土地呈报纠纷仲裁委员会实行属地管理,在纠纷所在地申请受理。民商事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指定向某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启动前提条件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不以书面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也可申请仲裁。体现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强制管辖的特点。民商事仲裁必须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裁决的法律效力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实行“一裁两审”。而《仲裁法》规定的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但需要说明的是,设区的市或市辖区只能选择在一个行政层级设立仲裁委员会,无论在哪里设立,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级别管辖。

  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要考虑到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一般日常工作应当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并设立办公室。

  (五)时限规定

  (1)申请和受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5)仲裁庭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6)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

  (7)仲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8)起诉: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