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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21:39:33 阅读:0次

关于当阳拆迁-当阳市拆迁补偿标准,当阳市拆迁案例

  原告:张建丰,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现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远安县栖凤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597177825。

  法定代表人:陈德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卫东,系该公司资产部部长。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波,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远安县鸣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远安县。

  负责人:冯正华,系鸣凤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龙,系鸣凤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琼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建丰与被告远安县栖凤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远安县鸣凤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鸣凤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被告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卫东、杨先波、被告鸣凤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龙、高琼华到庭参加诉讼。

  双方申请庭外和解未达成一致。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建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交付远安县鸣凤镇南门安置小区3-2-1103号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2、二被告若不能交付该房屋,则请求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二被告除退还原告购房款及赔偿原告购买价与目前市场价差额损失外,另承担一倍已付房款的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因远安一高空间拓展及功能项目建设需要征地,原告系项目建设区用地范围内的搬迁对象,2017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鸣凤政府就原告在远安一高院内7栋的房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告鸣凤政府补偿原告各项费用143478.99元,并奖励30000元,原告的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原告选择的产权调换房为远安县鸣凤镇南门安置小区3-2-1103号房屋,总价为249533元,扣除原告的房屋征收补偿费143478.99元后,尚欠106054.01元,原告于2017年3月19日向远安县鸣凤镇南门安置小区开发商即被告城投公司支付了该差额。

  2017年10月,原告找被告城投公司拿该房屋钥匙时,得知该房已被他人装修并入住,导致无法交付引起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系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引起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本案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告应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予以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建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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