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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21:41:58 阅读:0次

2019北京市密云区拆迁补偿标准 北京2019密云区拆迁补偿案例

  原告:项树虎,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

  组织机构代码:74260XXXX。

  法定代表人:项启国,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溪萌,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项树虎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唐庄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项树虎、被告大唐庄村委会之委托代理人张晓敏、郭溪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项树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大唐庄村委会向我支付2018年1月逾期交房违约损失7300元(73元每平米每月);2.案件受理费由大唐庄村委会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系大唐庄村村民,在大唐庄村大北地地块上有合法民宅一处。

  2009年10月被告征地拆迁将住宅拆除,并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回迁)》,《拆迁安置协议(回迁)》中约定整体拆迁完成后18个月内安置回迁。

  2009年10月底,大唐庄大北地地块整体拆迁完毕,至今已经100多个月过去了,但拆迁安置的80平方米房屋1套及1个20平米的车库仍未得到回迁,被告严重违约。

  就拆迁协议违约问题我曾多次起诉至密云法院主张损失补偿,法院判决大唐庄村委会违约,我可以主张损失补偿。

  综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大唐庄村委会按照每平方米每月73元,给付2018年1月的逾期交房违约损失7300元。

  大唐庄村委会辩称,我村和项树虎所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未按约定全部回迁房屋及车库情况属实,同意赔偿项树虎合理的违约损失,但不同意项树虎所提其他过高要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0月19日,项树虎(乙方)与大唐庄村委会(甲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协议约定:“甲方拆除乙方坐落在大唐庄村房屋15间,建筑面积207平方米;根据密云县(区)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拆一平米还一平米’的原则,双方同意做如下安置:回迁安置在三号楼一单元302室,建筑面积101.52平方米;回迁安置在一层,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已安置车库40平方米1个,安置车库20平方米1个;自整体拆迁完成后18个月内安置回迁”等内容,双方签字盖章。

  2009年12月,大唐庄村大北地地块整体拆迁完毕,大唐庄村委会已向项树虎安置101.52平方米房屋1套、40平方米车库1个,80平方米房屋1套、20平方米车库1个至今未按上述协议约定回迁安置。

  另查明,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项树虎多次起诉至本院,要求大唐庄村委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损失,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京0118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唐庄村委会给付项树虎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逾期交付回迁房屋、车库的违约损失30000元。

  该判决均生效。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项树虎与大唐庄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后,项树虎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大唐庄村委会亦应根据约定及时交付回迁安置房屋。

  现因大唐庄新区项目建设需要按照国家行政审批流程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致使大唐庄村委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回迁安置房屋,大唐庄村委会已违约,项树虎可以针对大唐庄村委会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损失,故其要求大唐庄村委会给付2018年1月逾期交房的合理违约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具体金额根据本案情况予以确定。

  项树虎要求大唐庄村委会按照每平米每月73元给付逾期交房违约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项树虎二○一八年一月逾期交付回迁房屋、车库的违约损失二千五百元。

  二、驳回原告项树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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