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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21:43:10 阅读:0次

2019哈尔滨市依兰县拆迁补偿标准 哈尔滨2019依兰县拆迁补偿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伟,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依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依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依兰县三姓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全兴,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库,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该办公室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上诉人张忠伟因与被上诉人依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依兰房屋征收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民初25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忠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被上诉人依兰房屋征收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库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忠伟上诉请求:撤销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23民初2576号民事裁定,指令依兰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12日,涉案房屋被依兰房屋征收办征收,张忠伟的母亲宋元英与依兰房屋征收办达成《产权置换书》同时约定将张忠伟所有的15.76平方米房屋置换成48.06平方米住宅楼房。

  依兰房屋征收办没有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2006年张忠伟的父亲张宝才去世,2011年10月张忠伟的母亲宋元英去世,没有其他子女。

  张忠伟认为该《产权置换书》是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拆迁置换等内容进行的协议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兰房屋征收办应当系本案适格的主体,一审认定系美林集团委托依兰房屋征收办进行拆迁与事实不符。

  依兰房屋征收办辩称,本案拆迁协议是宋元英签订的,张忠伟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房屋征收办当时是受依兰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进行征收。

  一审中房屋征收办也提出应追加依兰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

  本案原告、被告主体均不适格,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张忠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张忠伟母亲宋元英与依兰房屋征收办签订的《产权转换书》(2011征收顺序号:G009);2.判令依兰房屋征收办按照市场价格即144,180元(48.06米×3000元/平方米)给付张忠伟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依兰房屋征收办按照市场价格的二倍给付张忠伟拆迁置换后楼房款288,360元(48.06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2倍);4.判令依兰房屋征收办给付张忠伟2011年8月12日至2018年4月份临迁补助费61,450元(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临迁补助费8650元,2013年9月至2018年4月临迁补助费52,8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11的8月间美林集团开发依兰县依兰镇城西财神庙地区,委托依兰房屋征收办对该区域进行拆迁。

  同年8月12日,张忠伟的母亲宋元英与依兰房屋征收签订《产权置换书》,约定将其所有的15,80平方米房屋转换成48,06平方米住宅楼。

  宋元英如期将房屋腾空并拆除,后因该区域多数被征收户反对,只拆迁了宋元英在内的一部分后被迫停止,导致美林集团没有在该区域开发建设商品楼,从而导致张忠伟至今没有实现回迁。

  2011年对城西财神庙地区进行开发建设,是政府行政行为,与美林集团商业开发行为共同形成竞合结果。

  故依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款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忠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6.03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该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二项 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纳入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规定被征收人起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诉讼性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实施,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因此,在2011年1月21日之后,双方当事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受案范围。

  具体到本案,张忠伟与依兰征收办于2011年8月12日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基于该协议产生的纠纷应由行政法予以调整,一审法院驳回张忠伟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忠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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