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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21:43:48 阅读:0次

2019杭州市滨江区拆迁补偿标准 杭州2019滨江区拆迁补偿案例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C座。

  法定代表人谢建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鼎源、许丽丹,系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朱树明,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代理人王大伟,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傅茶珍,女,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朱某,男,200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朱林芳,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陶巧玲,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朱玲玲,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同上。

  第三人杭州市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366号彩虹商贸大厦17-1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利萍,主任。

  委托代理人沈卫,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滨土裁字[2017]第002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第三条中关于被执行人朱树明(户)搬迁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联庄社区三区77号房屋的裁决。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朱树明户强制执行杭滨土裁字[2017]第002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第三条腾房搬迁的裁决,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向第三人下发杭滨土资拆许字(2008)第1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延期至2011年5月28日,该许可证到期后,第三人未申请延期,2013年7月,为维护已拆迁农户的合法权益,尽早安置已拆迁农户,重新启动项目征迁,第三人再次申请了杭滨土资拆许字(2013)第06号《拆迁许可证》。

  被拆迁人朱树明户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联庄社区三区77号房屋属本次拆迁范围,拆迁人委托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征迁安置管理中心实施动迁工作和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房屋价格评估工作。

  因拆迁当事人双方未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裁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5月11日受理了该申请,并于2017年5月24日召开房屋拆迁争议调解会,被拆迁人未到会参加调解,当事人双方就裁决争议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6月9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杭滨土裁字[2017]第02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017年6月9日送达拆迁争议双方当事人。

  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朱树明(户)位于滨江区浦沿街道联庄社区联庄三区77号的房屋拆迁补偿形式为货币补偿,依据集住实(2013)60617001号《评估报告书》,杭州市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应向被申请人朱树明户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计人民币伍拾玖万柒仟伍佰叁拾柒元(¥597537)。

  2、被申请人朱树明(户)房屋拆迁安置方式为迁建安置,安置地点为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联庄公寓,安置人口为6人,独生子女再增加1个安置人口,合计安置建筑面积为350平方米,安置房价格按照《关于调整农村多层住宅安置价格的通知》(滨政办[2008]11号)文件执行。

  3、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起24个月。

  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每人每月600元,逾期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发600元;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自逾期之月起每人每月600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申请强制执行报告、催告书、征求意见会会议通知书、送达回证及照片资料、征求意见谈话笔录、评估机构产生的公证书、情况说明、评估委托协议书、评估机构资质证明及评估进场公告、评估人员资质、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登报公告、拆迁户项目房屋拆迁方案、货币化单价公告及照片资料、拆迁户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及证明、户籍证明、独生子女证明、丈量情况说明及上门丈量评估核对情况记录、拆迁安置情况公示及照片、关于朱树明(户)对安置面积公示异议的说明、房屋评估报告、拆迁争议复核意见、评估结果告知及照片、关于朱树明户房屋补偿金额异议的说明、关于阁楼建筑面积的说明、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房屋拆迁答辩通知书、房屋拆迁争议调解会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照片、调解会议笔录、签到及照片、《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及照片资料、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送达笔录、回执、照片及见证人相关证明、政策法规文件、强制执行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过渡房源情况说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拆迁户保管房屋补偿款和安置面积组成情况的说明、关于朱树明户房屋提存公证的情况说明及提存公证书、补偿承诺书、拆迁户周边状况情况说明(附照片)、拆迁户现有房屋地址、使用情况和家庭成员相关财产状况及相关附件、拆迁户家庭成员健康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上门谈话情况笔录、安置房资金结算情况说明、关于拆迁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用地呈报材料,证明项目用地的合法性、违法用地改正通知书、强拆公告、《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强制执行实施方案》。

  另查明,朱树明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要求撤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杭滨土裁字[2017]第002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的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树明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作出(2017)浙0108行初12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

  本院为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权益,于2017年12月29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陈鼎源、许丽丹,被执行人朱树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大伟,第三人杭州市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沈卫到庭参加听证。

  听证会上,被执行人认为:第一,(2017)浙0108行初129号裁定书尚未生效,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有待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故法院应停止执行或中止审理;第二,申请执行人送达涉案裁决书的程序违法,不能仅送达曾因工伤致脑部八级伤残的被执行人,而应该向被执行人的同住成年家属送达;第三,涉案裁决书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条款有违公平合理原则。

  本院认为,朱树明(户)的在册人口为朱树明、傅茶珍、朱某、朱玲玲、朱林芳、陶巧玲六人,朱树明作为户主,申请人向其送达涉案裁决书并无不当。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朱树明户显然已于2017年6月9日收到杭滨土裁字[2017]第002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裁决书中载明了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该户在收到行政裁决书后未自动履行,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目前该裁决书已经生效,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本院据此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之规定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于法有据。

  朱树明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起撤销涉案裁决书的诉讼,明显系滥用诉权,其以此为由申请停止执行或中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杭滨土裁字[2017]第002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第三条中关于被执行人朱树明(户)搬迁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房屋的裁决,准予强制执行。

  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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