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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21:31:40 阅读:0次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确定应当以什么时间为准?

法律资源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之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据此规定,农村征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确定应当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对征地事宜进行书面告知的时间为准。

  由于国家征收土地的过程一般都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通常情况下,国家的这些补偿不会太低,但是仍有少数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而在国家确定征地后,补偿标准确定前在要征地的土地上大建临时性的建筑或者栽种新的农作物,以便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这种做法是不会获得国家的支持的。具体说,就是在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有关事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进行书面形式的告知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为获得更多利益而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农作物、抢建建筑物的,对于这些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建筑物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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