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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18 10:50:53 阅读:732次

农村征地一亩多少钱 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征收集体土地赔偿款

广陵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扬广征补安置〔2022〕30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扬广 拟征告字〔2022〕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李典镇李典村前东组、前西组、小朱组、
朱家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 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 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
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
知》(扬府发〔2020〕95号)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8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57.75万元/公顷;
农用地41.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2.7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
知》(扬府发〔2020〕95号)的规定执行。
四、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 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李典镇人民政府按规
定足额支付。
五、 拟征土地现状、安置人数及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公顷、万元、人
 
 
序号  
 
被征地村组
面    积 安置人数 征地补偿费用
 
小计
农用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青苗  补偿费
 
合计
其 中 : 耕地
 
1
李典镇
李典村前西组
 
2.161
 
13891
 
1.0463
 
0.7719
 
0
 
13
 
120.9821
 
35.75
 
2.3542
 
159.0863
 
2
李典镇
李典村前东组
 
0.0006
 
0.0006
 
0.0006
 
0
 
0
 
0
 
0.0248
 
0
 
0.0013
 
0.0261
 
 
 
 
 
3
李典镇
李典村小朱组
 
0.0662
 
0.0615
 
0.0002
 
0.0047
 
0
 
1
 
29246
 
2.75
 
0.0005
 
5.6751
 
4
李典镇
李典村朱家组
 
0.7376
 
0.3644
 
0.3644
 
0.3732
 
0
 
3
 
45.8205
 
8.25
 
0.8199
 
54.8904
 
合计
 
2.9654
 
1.8156
 
1.4115
 
1.1498
 
0
 
17
 
169.752
 
46.75
 
3.1759
 
219.6779
六、 其他事项
1、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 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2
年9月21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2年9月2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北洲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吴 祥军)。以邮寄方式寄送 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
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广陵区人民政
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21 日,持不 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北洲自 然资源所,联系人:吴祥军办理补偿登 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
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广陵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扬广征补安置〔2022〕31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扬广 拟征告字〔2022〕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李典镇李典村前东组、前西组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 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 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
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
知》(扬府发〔2020〕95号)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8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57.75万元/公顷;
农用地41.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2.7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
知》(扬府发〔2020〕95号)的规定执行。
四、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 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李典镇人民政府按规
定足额支付。
五、 拟征土地现状、安置人数及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公顷、万元、人
 
 
序号  
 
被征地村组
面   积 安置人数 征地补偿费用
 
小计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青苗 补偿费  
合计
农用 地 其 中 : 耕地
1 李典镇
李典村前东组
2.296 2.296 2.0343 0 0 27 94.71 7425 4.5772 173.5372
2 李典镇
李典村前西组
1.6832 1.6832 1.275 0 0 16 69.432 44 2.8688 1163008
合计 3.9792 3.9792 33093 0 0 43 164.142 118.25 7.446 289.838
 
 
六、 其他事项
1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 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2
年9月21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2年9月2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北洲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吴 祥军)。以邮寄方式寄送 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
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广陵区人民政
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21日,持不 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北洲自 然资源所,联系人:吴祥军办理补偿登 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
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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