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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10 10:20:38 阅读:362次

2023年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明细 住宅用地征收征用耕地一亩怎么赔偿

浦北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浦政通〔2023〕3号

 
为保障浦北县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拟征地的位置、范围、权属、面积、目的及用途
浦北县江城街道江滨社区潘屋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位于江城街道江滨社区居民委员会潘屋居民小组,拟征收土地面积1.1576公顷,主要用于住宅用地。
拟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位置详见平面缩略图,具体范围以实际放线铲界、埋桩为准。
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3年1月18日后我县将组织江城街道办事处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征地拆迁部门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征地拆迁单位申请复核。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待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对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的具体土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告。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道)和村委(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广西自然资源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中予以公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征地拆迁部门组织的土地现状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浦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浦北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浦政通〔2023〕7号

 
 
浦北县2022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30日以桂政土批函(7)〔2022〕65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及建设用途
浦北县2022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浦北县江城街道木麻根社区居民委员会、合群村民委员会(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组)及面积
江城街道木麻根社区大料第二居民小组2.0952公顷、祖文山居民小组1.4594公顷,合群村民委员会七条塘村民小组4.7567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2023年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明细
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执行,其中本批次征地按照浦北县第一区片补偿标准执行,即征收集体农用地按照36500元/亩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14600元/亩进行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发〔2020〕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履行相关《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按协议约定时间交出被征收土地。









 

浦北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浦政通〔2023〕8号

 
 
浦北县2022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21230日以桂政土批函(7)202264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及建设用途
浦北县2022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浦北县江城街道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组)及面积
江城街道北河社区白饭麓居民小组0.3447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2023年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明细
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执行,其中本批次征地按照浦北县第一区片补偿标准执行,即征收集体农用地按照36500/亩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14600/亩进行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发〔2020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履行相关《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按协议约定时间交出被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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