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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24 10:45:55 阅读:309次

农村拆迁房屋赔偿价格表 水田被征收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隆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隆安县2021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隆安县2021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30日以南府复〔2022〕277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收回国有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安排项目名称
隆安县乡村振兴产业融合发展富强木业项目。 
二、收回国有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东临原南圩二级公路,南临南圩养老院,西临山体,北临天等至隆安二级公路。
三、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及面积
原南圩农中学校,土地面积11.1525亩。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农村拆迁房屋赔偿价格表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亩) 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元/亩)
原南圩农中学校 水田 0.4575 42880
灌木林地 6.321 48220
农村道路 0.096 42880
坑塘水面 3.8265 42880
裸土地 0.4515 4288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动工建设时,有未收成农作物、零星果树、林木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隆安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隆府规〔2020〕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涉及的职工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全额支付被安置职工的安置补助费;
(二)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自行调整承包耕地。
六、从本项目发布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之日起,至今尚未进行收回国有土地和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县自然资源局二楼)办理收回国有土地和拆迁补偿登记。发布项目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后已进行收回国有土地和拆迁补偿登记或已签订了收回国有补偿协议书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再进行重复登记。
七、被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县自然资源局二楼),逾期作无意见处理。









 

隆安县人民政府征收(收回)土地方案公告(武鸣府城至隆安公路(府城经锣圩至丁当段)工程建设用地)

 
 
武鸣府城至隆安公路(府城经锣圩至丁当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2〕995号文批复,征收集体土地10.0578公顷(折合150.867亩),收回国有土地2.3247公顷(折合34.871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建设用地项目的《征收(收回)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武鸣府城至隆安公路(府城经锣圩至丁当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收回)土地位置:项目位于隆安县丁当镇丁当社区、俭安村。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及面积:征收丁当镇丁当社区、俭安村集体土地150.867亩,收回丁当镇丁当林场、南宁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国有土地34.871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农村拆迁房屋赔偿价格表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 地类 面积(亩) 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元/亩)
丁当镇丁当社区居民委员会丁当镇俭安村民委员会
丁当林场
南宁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水田 0.638 38720
旱地 142.473 387 20
果园 17.744 38720
有林地 5.178 38720
灌木林地 5.6 38720
其他林地 3.878 38720
农村道路 6.471 38720
坑塘水面 1.538 38720
沟渠 0.503 38720
田坎 0.876 38720
农村宅基地 0.834 15488
其他草地 0.008 3872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动工建设时,有未收成农作物、零星果树、林木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隆安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隆府规〔2020〕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收回)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全额支付被安置农业人口(职工)的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地单位自行调整承包耕地。
六、被征收(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隆安丁当至武鸣府城公路(隆安段)征地拆迁指挥部(县总工会三楼)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登记和复核时间:2022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28日工作时间。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或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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