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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9 16:15:00 阅读:62次

宅基地被征用补偿标准 公共利益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农田一亩赔偿金标准

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宿豫拟征告〔2023〕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 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
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宅基地被征用补偿标准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公
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陆集街道官庄村七组、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一组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13 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宿豫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 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 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 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宿豫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补安置〔2024〕54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宿豫拟征告〔2023〕5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
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宅基地被征用补偿标准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陆集街道官庄村七组、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一组。拟征收土地位
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 拟征收陆集街道官庄村七组集体所有土地12.4660公顷,其中农用地10.2027公顷(耕
地8.5929公顷)、建设用地2.2633公顷。
2、 拟征收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4884公顷,其中农用地0.4884公
顷(耕地0.488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
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
政规发〔2023〕17号)的规定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
〔2021〕2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
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宿豫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次拟安置陆集街道官庄村七组被征地农民84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 本次拟安置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一组被征地农民5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 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 年1月3日至2024年2月4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截止2024年2  月4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  扯为: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
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 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 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 月3日至2024年2月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分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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