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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1 10:52:08 阅读:351次

扬州市202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涉及12个村!最新农村房屋被强拆能获取多少钱补偿标准出炉

仪征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仪征补安置〔2023〕123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仪拟征告(2023)6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1011
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仪征市青山镇团结村陡山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土地现状、安置人数及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公顷、万元、人
 
序 号  
被征地村 (组)
 
被征
地面
地类  
安置
农业
人数
征地补偿费用
农用地 建设用 地 未利用 地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合计
小计 其中:耕 地
1 团结村陡山组 0.3620 0.3620 0 0 0 3 12.7605 7.0500 0.0000 19.8105
合计 0.3620 0.3620 0 0 0 3 12.7605 7.0500 0.0000 19.8105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 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
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20〕95号) 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20〕95号)
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
发〔2020〕95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遵照仪征市搬迁的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
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园区(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 年 8
月 1日至2023 年8月3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 2023年 8 月 3 0 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仪征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
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3年 8 月30 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
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仪征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仪征补安置〔2023〕 104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仪拟征告〔2023〕4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3018 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仪征市新城镇东升村村集体、黄庄组、老庄组、五里组、徐庄组、叶
庄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安置人数及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公顷、万元、人
 
序号  
被征地村 (组)
被征
地面
地类 安置
农业
人数
征地补偿费用
农用地 建设用 地 未利用 地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合计
小计 其中:耕
1 东升村村集体 0.4939 0.4939 0 0 0 0 17.4100 0.0000 0.0000 17.4100
2 东升村黄庄组 6.0912 5.3745 3.0938 0.7167 0 32 239.9785 75.2000 5.5688 320.7473
3 东升村老庄组 0.2453 0.2453 0.1731 0 0 2 8.6468 4.7000 0.3116 13.6584
4 东升村五里组 8.8671 8.2190 6.6111 0.6481 0 68 335.4108 159.8000 11.9000 507.1108
5 东升村徐庄组 0.7163 0.7163 0.6251 0 0 8 25.2496 18.8000 1.1252 45.1748
6 东升村叶庄组 0.0666 0.0666 0.0666 0 0 1 2.3476 2.3500 0.1199 4.8175
合计 16.4804 15.1156 10.5697 1.3648 0 111 629.0433 260.8500 19.0255 908.9188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20〕95号) 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20〕95号) 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 发〔2020〕95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遵照仪征市搬迁的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 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园区(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 6 月26日至  2023 年 7 月 2 5 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 2023年 7 月 2 5 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仪征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 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 2023 年 6 月 26 日至  2023年 7 月  25 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 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 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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