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通州征补安置〔2023〕21号(高新)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通州拟征告〔2023〕9号(高新)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通州征补安置〔2023〕21号(高新)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南通市金新街道202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金新街道镇集体;金南居委会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
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单位:公顷)
序号 | 村组别 | 农用地 | 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合计 |
1 | 金新街道镇集体 | 0.1948 | 0.1948 | |||
2 | 金新街道金南居委会村集体 | 0.0133 | 0.0001 | 0.0134 | ||
合计 | 0.0133 | 0.1949 | 0.208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通 政发〔2020〕43号)及《区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州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政
发〔2021〕5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区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州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21〕5号)
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及房屋补偿安置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通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通政规〔2016〕
1 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障规程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
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
足额支付。
六、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单位:人、万元)
序 号 | 村组别 |
安置 总人 数 |
补偿费用 | 青苗补偿费 |
合计 |
|
小计 |
其中:农用 地、建设用 地土地补偿 费 |
|||||
1 | 金新街道镇集体 | 13.7334 | 13.7334 | 13.7334 | ||
2 | 金新街道金南居委会村集体 | 0.9447 | 0.4759 | 0.9447 | ||
合计 | 14.6781 | 14.2093 | 14.6781 |
1、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 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
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20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月20日) 提出,以书面形式向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
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
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12月22 日至2024年1月5日(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金新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
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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