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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6 10:48:59 阅读:88次

现在征收土地补偿价格是多少? 旱地水田被强制征收能获取多少钱补偿

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3年第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

 



平南县2023年第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于2023年12月20日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于1月9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3年第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3〕49号),该文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6.5913公顷(合98.869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现在征收土地补偿价格是多少?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平南县2023年第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情况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征收的土地由1个地块组成,位于平南县大安镇新蒙村竹一屯和竹二屯之间(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县大安镇新蒙村竹一屯和竹二屯),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及面积
土地权利人 地类 面积(公顷)
平南县大安镇新蒙村竹一屯 水田 1.7564
旱地 0.0356
果园 0.4829
乔木林地 0.3995
平南县大安镇新蒙村竹一屯 其他草地 0.3059
农村道路 0.0463
农村宅基地 0.0163
平南县大安镇新蒙村竹二屯 水田 2.7688
旱地 0.0016
果园 0.0893
乔木林地 0.0032
农村道路 0.0622
坑塘水面 0.5863
沟渠 0.0370
合计 6.5913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综合区片地价补偿 
标准(万元/公顷)
合计
(万元 )
水田 4.5252 73.1115 330.8442
旱地 0.0372 73.1115 2.7197
果园 0.5722 73.1115 41.8344
乔木林地 0.4027 73.1115 29.4420
其他草地 0.3059 73.1115 22.3648
农村道路 0.1085 73.1115 7.9326
坑塘水面 0.5863 73.1115 42.8653
沟渠 0.0370 73.1115 2.7051
农村宅基地 0.0163 73.1115 1.1917
合计 6.5913   481.8998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农作物已到收获期的,由物主自行收获,不作补偿;未到收获期的,根据核定种植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和《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补充条款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12 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和《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补充条款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12 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规〔2019〕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八、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3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的公告

平南县2023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于2023年12月24日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24年1月9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3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3〕53号),该文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8.8004公顷(合132.006亩)和使用国有土地0.1305公顷(合1.957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现在征收土地补偿价格是多少?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平南县2023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和使用土地的情况
(一)征收和使用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征收和使用的土地由4个地块组成,其中:2-1地块位于上渡街道下渡社区西二屯(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上渡街道下渡社区西二屯);2-2地块位于上渡街道柘畲村(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上渡街道柘畲村大村屯、岭儿顶屯、朱一屯、朱三屯、朱二屯、村肚屯);2-3地块位于平南街道乌江社区(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街道乌江社区下三屯、新村屯、湴塘屯);2-4地块位于平南街道乌江社区与平田村之间(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街道乌江社区田廖一屯、田廖二屯、下四屯和平田村新胜一屯、榄塘一屯、榄塘三屯、榄塘二屯、榄塘四屯、新屋三屯),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二)被征收和使用土地的权利人及面积
土地权利人 地类 面积(公顷)
 
平南街道平田村揽塘一屯
 
水田 0.3217
乔木林地 0.0142
农村道路 0.0356
坑塘水面 0.0028
城镇住宅用地 0.1104
农村宅基地 0.3085
河流水面 0.0600
平南街道平田村揽塘三屯 水田 0.3133
旱地 0.0326
其他草地 0.0006
河流水面 0.0809
平南街道平田村揽塘二屯 水田 0.4451
乔木林地 0.0221
坑塘水面 0.0804
田坎 0.0253
河流水面 0.0844
平南街道平田村揽塘四屯 水田 0.0944
旱地 0.1762
乔木林地 0.0012
灌木林地 0.0601
河流水面 0.0491
平南街道平田村新屋三屯 水田 0.1753
坑塘水面 0.0495
河流水面 0.0680
平南街道平田村新胜一屯 农村宅基地 0.1436
平南街道乌江社区下三屯 水田 0.0212
坑塘水面 0.0209
平南街道乌江社区下四屯 水田 0.0365
坑塘水面 0.0066
平南街道乌江社区新村屯 水田 0.5697
农村道路 0.0085
坑塘水面 0.0395
平南街道乌江社区湴塘屯 水田 0.0268
旱地 0.3066
沟渠 0.0069
平南街道乌江社区田廖一屯 水田 0.1923
沟渠 0.0193
平南街道乌江社区田廖二屯 水田 0.2611
乔木林地 0.0160
其他草地 0.1262
坑塘水面 0.0002
河流水面 0.0021
平南县人民政府 其他草地 0.1278
采矿用地 0.0027
上渡街道下渡社区西二屯 其他草地 0.5022
坑塘水面 0.0004
采矿用地 0.0342
上渡街道柘畲村大村屯 水田 0.3268
旱地 0.0927
沟渠 0.0243
上渡街道柘畲村岭儿顶屯 水田 0.0920
旱地 0.1108
果园 0.0641
其他林地 0.0350
上渡街道柘畲村朱一屯 水田 0.1681
旱地 0.0014
乔木林地 0.0373
坑塘水面 0.3941
沟渠 0.0152
上渡街道柘畲村朱三屯 水田 0.3087
旱地 0.0798
乔木林地 0.0633
其他林地 0.0828
沟渠 0.0258
上渡街道柘畲村朱二屯 水田 0.3322
旱地 0.312
乔木林地 0.0284
农村道路 0.0108
坑塘水面 0.1353
上渡街道柘畲村村肚屯 水田 0.6414
旱地 0.0636
果园 0.3519
竹林地 0.0007
农村道路 0.0089
沟渠 0.0405
合计 8.9309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和使用的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面  积(公顷)           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水田 4.3266 76.0185
旱地 1.1757 76.0185
果园 0.416 76.0185
乔木林地 0.1825 76.0185
竹林地 0.0007 76.0185
灌木林地 0.0601 76.0185
其他林地 0.1178 76.0185
其他草地 0.7568 76.0185
农村道路 0.0638 76.0185
坑塘水面 0.7297 76.0185
沟渠 0.1320 76.0185
田坎 0.0253 76.0185
采矿用地 0.0369 76.0185
城镇住宅用地 0.1104 76.0185
农村宅基地 0.4521 76.0185
河流水面 0.3445 30.4074
合计 8.9309  
注:使用国有土地综合地价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土地同类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和使用的土地上的农作物已到收获期的,由物主自行收获,不作补偿;未到收获期的,根据核定种植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和《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补充条款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12 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和使用的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和《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补充条款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12 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规〔2019〕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和使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和使用的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和使用的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七、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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