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东平风电场(思旺、官成区域)二期48MW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
平南县东平风电场(思旺、官成区域)二期48MW项目建设用地已于2024年1月8日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县已于2024年1月23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东平风电场(思旺、官成区域)二期48MW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4〕5号),该文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0.8390公顷(合12.585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平南县东平风电场(思旺、官成区域)二期48MW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情况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
该项目征收的土地由10个地块组成,位于平南县思旺镇镇东村、双上村和官成镇朝新村之间的山脉上(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县思旺镇镇东村东岭二屯、六南屯、坝头岭屯、走水四屯、获耳楼屯、长塘营屯,思旺镇双上村村民委员会,官成镇朝新村佛子屯、三家屯)。
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面积
土地权利人 | 地类 | 面积(公顷) |
平南县思旺镇镇东村东岭二屯 | 其他林地 | 0.0446 |
平南县思旺镇镇东村六南屯 | 其他林地 | 0.0177 |
平南县思旺镇镇东村坝头岭屯 | 其他林地 | 0.0269 |
平南县思旺镇镇东村走水四屯 | 其他林地 | 0.0446 |
平南县思旺镇镇东村获耳楼屯 | 其他林地 | 0.0446 |
平南县思旺镇镇东村长塘营屯 | 乔木林地 | 0.0554 |
其他林地 | 0.0338 | |
平南县思旺镇双上村村民委员会 | 乔木林地 | 0.1338 |
平南县官成镇朝新村三家屯 | 乔木林地 | 0.1986 |
草地 | 0.025 | |
平南县官成镇朝新村佛子屯 | 乔木林地 | 0.0325 |
草地 | 0.1815 | |
合计 | 0.8390 |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万元/公顷) |
合计(万元) |
其他林地 | 0.2122 | 73.1115 | 15.5143 |
乔木林地 | 0.0554 | 73.1115 | 4.0504 |
0.3649 | 71.9505 | 26.2547 | |
草地 | 0.2065 | 71.9505 | 14.8578 |
合计 | 0.8390 | 60.6772 |
凡在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已到收获期的,由物主自行收获,不作补偿;未到收获期的,根据核定种植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和和《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补充条款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12 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和《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补充条款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12 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规〔2019〕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七、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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