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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6 10:58:53 阅读:392次

北海市2024最新征收土地公告 涉及12个村!最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出炉

北海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北海市2023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北政布〔2024〕8号
 
2023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23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5)〔2023〕25号]批准同意征收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驿马街道办事处驿马、西边垌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5.2793公顷及使用北海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土地1.6844公顷,共计16.9637公顷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23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开发用途 征地位置 四  至
北海市2023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16.9637 城镇村道路用地 位于上海路以东、重庆路两侧 详见北海市2023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及地类、面积                
编号 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1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0.0358 农用地0.0358
2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小组 0.4675 农用地0.4675
3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十四、十五村民小组 13.4021 农用地7.8483
建设用地5.3600
未利用地0.1938
4 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西边垌村民委员会红路岭南、北村民小组 0.8446 农用地0.8446
5 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驿马村民委员会三塘村民小组 0.5293 农用地0.5293
6 北海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1.5663 农用地1.5663
7 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1181 农用地0.1181
合计 16.9637 农用地11.4099
建设用地5.3600
未利用地0.1938
四、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农用地 11.4099 88.80
建设用地 5.3600 88.80
未利用地 0.1938 35.52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23〕16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等方式安置。
六、征收(使用)土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北海市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海城区高菜路)
(注: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海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北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北海市2023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北政布〔2024〕9号

 
2023年12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23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5)〔2023〕23号]批准同意征收银海区银滩镇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西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223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23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开发用途 征地位置 四  至
北海市2023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A地块 0.0843 教育用地 位于成都路以东、重庆路以南 详见北海市2023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A地块勘测定界图
北海市2023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B地块 1.1396 城镇村道路用地 位于金秀路(重庆路至西南大道) 详见北海市2023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B地块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地类、面积                 
编号 被征收土地单位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1 银海区银滩镇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村沙尾居民小组 0.0843 建设用地0.0843
2 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西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苏屋居民小组 1.1396 农用地0.0704
建设用地1.0692
合计 1.2239 农用地0.0704
建设用地1.1535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农用地 0.0704 88.80
建设用地 1.1535 88.80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23〕16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等方式安置。
六、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北海市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海城区高菜路)、北海市银海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银海区政府大院内)

(注: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海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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