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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7 10:34:21 阅读:1232次

济南市长清区2024最新征收土地公告方案 涉及12个村!最新道路用地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怎么赔偿标准出炉

长清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济长征预公告〔2024〕7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东、南、西、北均至文昌街道大柿子园社区土地。
地块2范围:东、南、北均至文昌街道大柿子园社区土地,西至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土地。
地块3范围:东、南、北均至文昌街道大柿子园社区土地,西至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大柿子园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地块2拟用于经十西路市政道路及西侧绿化项目,地块1开发用途为防护绿地;地块2开发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地块3拟用于济南市长清区阜新街(经十西路-五峰路)道路建设工程,开发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长清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文昌街道拟于2024年2月26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长清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III-2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204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长清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长清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长清区人民政府组织长清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长清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济长征预公告〔2024〕8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范围:东至文昌街道大柿子园社区土地,西、南、北均至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小柿子园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拟用于济南市长清区阜新街(经十西路-五峰路)道路建设工程,开发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长清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文昌街道拟于2024年2月26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长清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III-2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204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长清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长清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长清区人民政府组织长清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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