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太征补安置〔2023〕31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太征补安置〔2023〕31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太拟 征告〔2023〕36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
一、征收范围
地块01 拟征收土地位于太仓市浮桥镇建红社区农民集体、
建红社区大宅八组、大宅九组农民集体、浮桥镇农民集体。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序 号 | 被征地村组 |
地类面积(公顷)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总计 | 含耕地 | |||||
1 | 浮桥镇建红社区大宅八组农民集体 | 0.0029 | 0.0029 | 0.0001 | 0 | |
2 | 浮桥镇建红社区大宅九组农民集体 | 0.0022 | 0.0022 | 0.0001 | 0 |
序 号 | 被征地村组 |
地类面积(公顷)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总计 | 含耕地 | |||||
3 | 浮桥镇建红社区农民集体 | 0.0003 | 0.0003 | 0.0337 | 0 | |
4 | 浮桥镇农民集体 | 0.0020 | 0.0020 | 0.2771 | 0.0003 | |
总 计 | 0.0074 | 0.0074 | 0.3110 | 0.000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拟征收地块01 拟用于物流仓储用地建设,属于在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
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 知》(苏政发〔2021〕87 号)《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 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 号 ) 的
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太仓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试
行)》(太土〔2015〕24号)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次不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四)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本次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 号)。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 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
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11月30日至2023年
1 2 月 2 9 日 。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3年12月2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港区分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
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本次不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四)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本次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 号)。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 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
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11月30日至2023年
1 2 月 2 9 日 。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3年12月2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港区分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
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太仓市人民政
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11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港区分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
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5、 如遇政策调整或补偿方式与标准发生变化等情况, 按最
新政策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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