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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2 10:19:17 阅读:171次

青岛市黄岛区2024征收土地公告 涉及10个村!最新城镇村道路用地征拆宅基地荒地怎么赔偿标准出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青黄征预公告〔2024〕26 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 1 范围:位于黄岛区黄河西路北、昆仑山路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灵珠山街道北泥社区股 份经济合作社、辛安街道陈家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 2 范围:位于黄岛区灵珠山街道黄河西路北、昆仑山南路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西泥社区 股份经济合作社、南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 3 范围:位于黄岛区灵珠山街道黄河西路北、六盘山路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泥社区股 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 4 范围:位于黄岛区王台街道黄大路北、安泰路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邱家股份经济合作 社;
地块 5 范围:位于黄岛区灵山卫街道云海路北、兰东路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河股份经济合 作社、前洼股份经济合作社、东华山股份经济合作社、西华山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 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 1 拟用于华皓锦域配套路道路管网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 2 拟用于殷家河片区改造项目配套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 3 拟用于灵山路道路管网工程(淮河路至科大四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 4 拟用于黄山中心小学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教育用地。
地块 5 拟用于灵海路加压站项目建设,用途为供热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 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相关街道拟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组织开展土地现 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 号文公布的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征 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 1 个区片, Ⅰ级区片每亩补偿 9.6 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 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 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青岛市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 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 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 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 10 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青岛市黄岛区 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 5 日内,向青岛市黄岛 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青黄征预公告〔2024〕28 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 1 范围:位于黄岛区王台街道铲尖地段(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九城路东、华山路南)。涉及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铲尖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 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 1 拟用于海尔洗涤智能制造(三期)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 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相关街道拟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组织开展土地现 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 号文公布的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征 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 1 个区片, Ⅰ级区片每亩补偿 9.6 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 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 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青岛市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 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 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 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 10 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青岛市黄岛区 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 5 日内,向青岛市黄岛 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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