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
吴征安置告(2023)104号
(本公告为第1 次公告)
吴征安置告(2023)104号
(本公告为第1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 定,依据吴征地告〔2023〕7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
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临湖镇采莲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
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
下 :
地块编号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面积(公顷)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用 地 | |||
含耕地 | |||||
地块01 |
苏州市吴中区临湖 镇采莲村农民集体 |
0.0710 |
0.0710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
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吴中区征 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吴政发〔2020〕72号)规
定的标准执行。本次征地不涉及人员安置。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 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的规定执行。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 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
保障。
六、 其他事项
1、拟征收 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 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 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日,自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2月2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12月2日)提出,实名签名 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提交地址为: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人民政府。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 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
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吴中区征 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吴政发〔2020〕72号)规
定的标准执行。本次征地不涉及人员安置。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 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的规定执行。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 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
保障。
六、 其他事项
1、拟征收 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 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 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日,自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2月2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12月2日)提出,实名签名 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提交地址为: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人民政府。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 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
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 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 的,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
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 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2月2 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 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
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 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 的,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
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 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2月2 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 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
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
吴征安置告〔2023〕105号
(本公告为第1 次公告)
吴征安置告〔2023〕105号
(本公告为第1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 定,依据吴征地告〔2023〕7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
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临湖镇、临湖镇石舍村范围内。拟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
卜 :
地块编号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面积(公顷)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用 地 | |||
含耕地 | |||||
地块01 |
苏州市吴中区临湖 镇农民集体 | 0.0194 |
0.0051 |
/ |
/ |
苏州市吴中区临湖 镇石舍村农民集体 |
0.1531 |
0.0047 |
/ |
/ |
总计 |
0.1725 |
0.0098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 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吴中区征 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吴政发〔2020〕72号)规
定的标准执行。本次征地不涉及人员安置。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 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的规定执行。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 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
保障。
六、其他事项
1、 拟征收 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 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 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日,自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2月2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12月2日)提出,实名签名
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 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 的,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
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 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2月2 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人民政府 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 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
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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