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4〕51号
澄征地收字〔2024〕51号
2024年3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委托无锡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9730公顷(苏政地B〔2024〕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工矿仓储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按现状权属分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集体 | 国有 | 面积 | 耕地 | ||||
申港街道创新村 | 3.9730 | 3.9730 | 0.0000 | 3.8795 | 2.2088 | 0.0935 | 0.0000 |
合计 | 3.9730 | 3.9730 | 0.0000 | 3.8795 | 2.2088 | 0.0935 | 0.0000 |
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规发〔2023〕7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 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江阴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本次土地征收以2024年3月26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临港管理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为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5月3日。
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4〕52号
澄征地收字〔2024〕52号
2024年3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委托无锡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9948公顷(苏政地B〔2024〕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工矿仓储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按现状权属分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集体 | 国有 | 面积 | 耕地 | ||||
利港街道利港村第三十八村民小组 | 0.2846 | 0.2846 | 0.0000 | 0.2846 | 0.2800 | 0.0000 | 0.0000 |
利港街道利港村第三十九村民小组 | 0.4723 | 0.4723 | 0.0000 | 0.4723 | 0.4106 | 0.0000 | 0.0000 |
利港街道利港村第四十村民小组 | 0.3329 | 0.3329 | 0.0000 | 0.3329 | 0.2359 | 0.0000 | 0.0000 |
利港街道利港村 | 1.5840 | 1.5840 | 0.0000 | 0.7938 | 0.6012 | 0.7902 | 0.0000 |
利港街道西奚墅村第十八村民小组 | 0.3210 | 0.3210 | 0.0000 | 0.3210 | 0.2617 | 0.0000 | 0.0000 |
合计 | 2.9948 | 2.9948 | 0.0000 | 2.2046 | 1.7894 | 0.7902 | 0.0000 |
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规发〔2023〕7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 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江阴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本次土地征收以2024年3月26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临港管理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为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5月3日。
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4〕54号
澄征地收字〔2024〕54号
2024年3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委托无锡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6399公顷(苏政地B〔2024〕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周庄实验小学(东区)西侧商住用地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按现状权属分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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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 国有 | 面积 | 耕地 | ||||
周庄镇周庄村农民集体 | 0.6399 | 0.6399 | 0.0000 | 0.4002 | 0.3828 | 0.2397 | 0.0000 |
合计 | 0.6399 | 0.6399 | 0.0000 | 0.4002 | 0.3828 | 0.2397 | 0.0000 |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规发〔2023〕7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 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江阴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本次土地征收以2024年3月26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
- 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城东管理所周庄管理服务科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 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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