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天穆镇霍咀村征收土地公告(北辰区征字〔2024〕10号)
征收土地公告
北辰区征字〔2024〕10号
北辰区征字〔2024〕10号
2024年4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北辰区2024年第七批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41号)批准征收土地3.323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市北辰区土地整理中心;
2.建设项目:北辰区普济河道(粮库)B地块;
3.征收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 。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位置(见附图)
东:朝阳路;南:邯郸道;
西:普济河道(粮库)A地块;北:柳东道。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天穆镇霍咀村集体土地0.7011公顷(10.516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建设用地 | 0.7011 | 10.5165 |
总计 | 0.7011 | 10.5165 |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436.5万元/公顷,计306.03015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另行依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经确认,此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资源局北辰分局、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鉴于以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经支付给天穆镇霍咀村委员会,故本次不再另行补偿。(见附件)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辰区)天穆镇柳滩村征收土地公告(北辰区征字〔2024〕09号)
征收土地公告
北辰区征字〔2024〕09号
北辰区征字〔2024〕09号
2024年4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北辰区2024年第七批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41号)批准征收土地3.323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市北辰区土地整理中心;
2.建设项目:北辰区普济河道(粮库)B地块;
3.征收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 。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位置(见附图)
东:朝阳路;南:邯郸道;
西:普济河道(粮库)A地块;北:柳东道。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天穆镇柳滩村集体土地2.6223公顷(39.334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2.6223 | 39.3345 |
总计 | 2.6223 | 39.3345 |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436.5万元/公顷,计1144.63395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另行依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经确认,此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资源局北辰分局、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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